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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花綠小站

 
     
  花綠小站源起1997年3月台北市瑠公農業產銷基金會為推銷花卉,促進台灣花卉產業之蓬勃發展,及接受行政院農委會之委託,於台北市地區評選符合資格之花店,設立[花綠小站],以達有效促銷花卉消費之目標。  
   
 

1997年9月經輔導單位農委會許可之,成立花綠小站同業聯誼會籌備委員會,草擬組織章程並訂定細則及任務,進而於11月正式召開成立大會,正式由聯誼會主導1999年[花綠小站]花卉推廣之計劃。

   
  2000年花綠小站將正式由聯誼會,自立自行執行產銷計劃,並與相關花卉團體,共同執行主管機關委託之活動。

 

  • 取合作連鎖的部分架構,以[共同宣傳活動提昇]為主題,結合各花店通路,發揮[店頭促銷]的功能,有效加強各店的市場競爭力,帶動花卉消費市場。
   
 

建立同業資源共享與互助,結合共感,共識的競爭力,爭取應有的權利,及合理、公平,藉由會員聯誼之機會,共同促進推廣花卉之產銷,市場資訊,技能之交流,並規劃、設計,舉辦促銷活動,提高花店競爭立即倡導花卉的正確觀念,提昇人們生活品質。

   
 
  • 奠定永續經營及繁榮交易商機改變花店業為專業技能之服務業提高商業的地位
  • 積極配合農委會推廣國內花卉之產銷並接受委託規劃、設計,舉辦各項倡導使用與認識花卉之活動。
  • 以民間之各項節慶,紀念日舉辦花卉交流與社區文化活動,提升社會文化品質,及美化人間。
  • 推動花卉市場資訊管道建立與暢通,增進同業業務通路的提昇。
  • 建立與培養同業市場經營互助與互信,共同開發資源與享用。
  • 舉辦會員經營管理及花藝技能之教育訓練與研究。
  • 促進花店業、產地、花卉市場之互動關係,資源共享。
  • 將從事推動以經營花店為主,提高會員的競爭力,及永續經營的機會。(有別於其他花卉團體,從事花藝推廣教學為主)
  • 整合同業建立聯合採購,降低進貨成本。(目的為提高商品質羽量級市場不公平的剝削)
  • 結合個體花店支援,成為集體支援,建立統一行銷策略,創造有競爭力的通路商機。(如共同品牌、商品共同促銷、電子商務開發、減少人力管理、共享人力資源)
  • 扮演花店業的代言人,爭取花店業該有的權益及公平合理的市場。
  • 加強會員聯誼,協助在職訓練,並建立花店業與外界的公關關係。
  • 研討提供增加花店營業項目及提共協助支援,增加通路。
  • 完成聯誼會組織系統及行政管理正常化。(透明、公平、希望、活力的團體).
  • 配合主管機關,協助推廣花卉產銷,並建立本會花卉專業經營的形象,回饋社區,定期舉辦公益活動,建立小站與社會互信,互賴的良好關係。
 
   
 
拒收花禮問題不容忽視餽贈花卉禮品在歐美與日本等先進國家的社交禮儀文化中,一直都是最高尚的禮節方式,也是傳遞情感與表達溝通人際關係中最直接與公開的禮儀,而且花卉禮品的設計技術已達世界級的水準,並且不斷地領導台灣花卉零售市場日益發展。
如、蝴蝶蘭的栽培量與出口金額已是世界之冠,在花店的花禮訂單中一直是最受歡迎的花卉。
但在現今台灣的禮節文化中,一直都未被重視與尊重看待之。更何況公關花禮在花店的營業項上是佔相當比例的. 如果沒有公關花禮花店絕對是無法生存.所以希望政府提倡愛花賞花也要鼓勵送花.
 
 [所以不是主管單位認為花卉產業如果靠公關花禮前花卉前途是堪慮的]

 

  花藝園藝設計是項專門技術,好的設計師都埋沒在花店裡沒有發揮餘地公家機關包月插花或其他花藝園藝無法由花店設計師或園藝景觀造園技術士設計或規劃 目前如果公開標 也沒有限制標 以至於水準偏低 或是沒有持續性 藝術性
   

組織

花綠小站組織

 

花綠小站組織

 
     
   

章程

花綠小站章程

 
 

台北市花綠小站花店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北市花綠小站花店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社里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集合花店經營者人士,共同致力於台北地區推動花卉之利用與產銷趨勢之研究,收集整理相關資料,提高花卉、植栽之應用,促進消費者對花卉利用之認識,並配合政府推廣花卉產銷及宣傳美化環境之政令,倡導市民用花、賞花、買花的正確觀念,帶動產業經濟的成長,並提升社會生活品質。
第四條 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 關於花卉產銷趨勢之研究與發展。
二、 促進花店經營,以顧客滿意的經營理念為導向,提高專業服務  品質。
三、 彙整各國花店經營之相關資料。
四、 與國際花店組織、聯繫交流事宜。
五、 推廣花卉之利用與消費。
六、 關於其他機關委辦事項。
七、 發行有關之刊物。
八、 辦理專業訓練與講習。
九、 其他相關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別分列三種:
一、 個人會員:凡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贊同本會宗旨,並設籍本市 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 團體會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本市公私立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一人以行使權利。
三、 榮譽會員:凡年滿二十歲,或贊同本會宗旨,並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公私立機關或團體,對本會有所貢獻,經理事會通過後即成為榮譽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喪失會員資格者。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但「個人會員暨榮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四章 組織暨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在合開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費會、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並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連續無故缺席二個會次者,視為自動辭職。
五、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秘書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關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名(均為義務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五章 會 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一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可於理事會通過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有關(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二)會員之除名(三)理監事之罷免(四)財產處分(五)團體之解散(六)其他重要事項等,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以決議應以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事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不得委託代理。
 
  • 奠定永續經營及繁榮交易商機改變花店業為專業技能之服務業提高商業的地位
  • 積極配合農委會推廣國內花卉之產銷並接受委託規劃、設計,舉辦各項倡導使用與認識花卉之活動。
  • 以民間之各項節慶,紀念日舉辦花卉交流與社區文化活動,提升社會文化品質,及美化人間。
  • 推動花卉市場資訊管道建立與暢通,增進同業業務通路的提昇。
  • 建立與培養同業市場經營互助與互信,共同開發資源與享用。
  • 舉辦會員經營管理及花藝技能之教育訓練與研究。
  • 促進花店業、產地、花卉市場之互動關係,資源共享。
  • 將從事推動以經營花店為主,提高會員的競爭力,及永續經營的機會。(有別於其他花卉團體,從事花藝推廣教學為主)
  • 整合同業建立聯合採購,降低進貨成本。(目的為提高商品質羽量級市場不公平的剝削)
  • 結合個體花店支援,成為集體支援,建立統一行銷策略,創造有競爭力的通路商機。(如共同品牌、商品共同促銷、電子商務開發、減少人力管理、共享人力資源)
  • 扮演花店業的代言人,爭取花店業該有的權益及公平合理的市場。
  • 加強會員聯誼,協助在職訓練,並建立花店業與外界的公關關係。
  • 研討提供增加花店營業項目及提共協助支援,增加通路。
  • 完成聯誼會組織系統及行政管理正常化。(透明、公平、希望、活力的團體).
  • 配合主管機關,協助推廣花卉產銷,並建立本會花卉專業經營的形象,回饋社區,定期舉辦公益活動,建立小站與社會互信,互賴的良好關係。
   
 
第六章 經 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
1. 個人會員新台幣一千元。(於入會時一次繳納)
2. 團體會員新台幣一千元。
3. 榮譽會員新台幣一千元。
二、 常年會費:
1. 個人會員新台幣一千元。
2. 團體會員新台幣一千元。
3. 榮譽會員新台幣一千元。
三、 基金孳息
四、 其他收入
五、 捐款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六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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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27672525.傳真:02-87879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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